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林晉丞 被告 劉恒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晉丞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8號,被告劉恒汝妨害名譽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王奕華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