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洪昆憲 被告 潘義誠 上列被告潘義誠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2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洪昆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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