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張麗英
被 告 段國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
36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
附民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