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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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周麗玉
被   告  高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
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8月31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新
竹縣○○鄉○○路○○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一
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用電費用由被告負
擔。詎料被告交付109年6月租金後,其餘房租均未支付,
迄至租期屆至租約終止時,共積欠租金18,000元,另還有電
費9,760元,共計積欠27,76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租約影
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
47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原告前開主張為真。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自
應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雖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應僅有促請法
院注意之性質,無庸另為准駁。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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