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方如
邱偉峰
被 告 鄭以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42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9年
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