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原告日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課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信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明航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技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峻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啟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送 原告國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原告視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永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桃 原告百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盟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慧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右原告與被告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兩造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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