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偉選任辯護人李興宣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6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偉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忠偉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忠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及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羈押之必要,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12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3月7日以相同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由,予以延長羈押2月在案。後經本院以被告劉忠偉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105年5月7日起,再度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劉忠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7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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