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呂建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10月20日│39,360元│EA0000000│││││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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