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854號上訴人 賴怡君 訴訟代理人 賴炳坤 被上訴人 劉怡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附帶上訴,必須依附於因他造上訴而開始之上訴程序而提起,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2年5月20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第220頁),上訴人遲至同年10月23日始以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對被上訴人劉怡鳳提起上訴(本院卷第49頁),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又上訴人於102年12月3日在原審共同被告 周麗雪 、羅曉燕提起之上訴程序,以民事聲明附帶上訴狀(本院卷第56頁)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惟被上訴人並未提起上訴,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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