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40號

聲請人 楊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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