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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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豐錦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84,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簡 字第 68 號裁定(100.01.24)[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司促 字第 387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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