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宋建璋
被 告 吳誌爗 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有原告
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