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部分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月24日上午7時許,駕
駛車號000-00號汽車,行經臺北市○○○路○段○○○巷處,因
轉向疏失之過失,致碰撞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有,由訴外
人 盧文聰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
。查上揭受損之系爭車輛,訴外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已向原
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且車禍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上開
事故經訴外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被保險人)通知原告並查
證屬實後,即賠付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10,
934元(工資:18,974元;烤漆:13,208元;零件:78,752
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
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
110,9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理賠申請書、估價
單、車損照片以及發票等為證,本院又依職權調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關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
資料、數位照片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10,934元,由估
價單觀之,工資為18,974元、烤漆為13,208元、零件為78,
752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
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2年10月30日,有汽車
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95年1月24日,應折舊2年3
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
應折舊50,2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即零
件僅得請求28,463元,加上工資18,974元、烤漆13,208元,
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60,645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6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6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且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700元(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登報費用480元),其中1,480元部分應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蕭永同
附表:
第1年折舊額78,752×0.369=29,059
第2年折舊額(78,752-29,059)×0.369=18,337
第3年之3月折舊額(78,752-29,059-18,337)×0.369×3/12
=2,893
2年3月之折舊額為50,289元(計算式為:29,059+18,337+2,893
=5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