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嗣經假釋,期後執行殘刑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予94年6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
前案紀錄表可稽」,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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