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與告人乙○○間有和解希望,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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