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八四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七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惟受刑人甲○○另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四月十三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請撤銷對受刑人甲○○宣告之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所犯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是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