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補繳送達郵票貳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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