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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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陳詠虹 被告 林俊賢
邱漢斌
陳郁安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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