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曾淑怡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上訴人利亞婚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