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紹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1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同法第367條前段各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紹琳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收受判決正本,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3頁),則其如對原審判決不服,在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至遲應於109年5月22日(星期五)提出上訴。然其直至同年7月6日始提出上訴,有原審法院之收狀日期戳章可參(見本院卷第81頁)。顯見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就原審法院合併審判之109年度審交易字第46號部分,因被告未上訴已告確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