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褚敬元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