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上訴人即被告 褚敬元 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1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