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7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時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時飛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0時15分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3包(總毛重100.38公克,總純質淨重61.7695公克)後持有之,嗣於112年2月7日上午0時15分許,因另案為警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其位在臺北市○○區○○街00號8樓之3居處執行拘提,並實施附帶搜索,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安非他命吸食器4組、電子磅秤2臺、分裝紙袋1批及分裝夾鏈袋6包,始悉上情。
二、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同一案件對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應為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101年度台非字第3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於111年11月17日、11月23日、12月10日販賣第二級
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59號案件繫屬本院(下稱前案),嗣前案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經被告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判決就原審犯罪事實㈠㈡之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其餘上訴駁回,被告未上訴,業於112年12月4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觀諸前案卷證,警方係於112年2月7日上午0時15分,前往被
告位在臺北市北投區之上開居所執行拘提,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經本院調閱前案卷證核閱無訛。是被告本案被訴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共13包,即為前案附表三編號1所示13包甲基安非他命。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3包之前是要賣的等語,於前案準備程序、審判時亦供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3包都是販賣所剩餘等語,有警詢筆錄、前案準備程序、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毒偵第807號卷第31頁、本院卷第65頁、第99頁),於本院訊問程序亦稱該13包甲基安非他命為前案犯賣所剩餘(本院卷第104頁),是被告歷來供述尚屬一致,扣案13包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販賣所剩餘,應可認定。至於被告雖於警詢時另稱其沒有要做了(指販賣毒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要留下來自己施用等語(毒偵第807號卷第31頁),惟其於112年2月7日遭警方查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時,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始具體表露,並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換言之,其持有扣案13包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至查獲終止,客觀上應僅受1次評價,自無從認被告另行起意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另行評價其違法性。是以,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前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具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認本案與前案屬同一案件。
㈢而本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2年9月28日始繫
屬本院,有臺中地檢署112年9月28日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參,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應為前案被告遭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效力所及,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沒收公訴意旨雖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3包宣告沒收銷燬,惟上開毒品業經前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在案,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附表:(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附表三)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13包(驗餘淨重各為22.8032公克、20.8010公克、7.6562公克、11.6358公克、8.6602公克、12.4850公克、2.9597公克、3.0619公克、1.8948公克、1.3752公克、0.1135公克、0.0895公克、0.0469公克)2吸食器4組3電子磅秤2臺4現金新臺幣23萬元5分裝紙袋1批6分裝夾鏈袋6包7OPPO手機1支8ASUS手機1支9帳冊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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