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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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德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德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李德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有本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中院平刑捷112聲3507字第3507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23日、同年3月13日(聲請書漏載112年2月23日)112年3月6日112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286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12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97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13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079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9月18日112年9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136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0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12日112年10月23日112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32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4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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