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惠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惠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惠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8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9/14、111/09/22、111/09/24、111/09/25111/09/20111/10/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113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999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112年度中簡字第836號判決日期112/02/20112/02/24112/04/2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2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112年度中簡字第8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8112/04/14112/05/30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是均是均是備註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95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13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7/20至111/07/22111/09/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86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2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256號111年度易字第1309號判決日期112/05/29112/08/1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56號111年度易字第1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06112/09/12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得社勞均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3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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