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毒偵字第一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重約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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