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陞 即暐昌企業社以上上訴人與 趙日淞 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4,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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