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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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范家銘 被告 曾正枝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一行關於「交易字第635號」之記載,更正為「交易字第64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第一行關於刑事案號之記載,誤載為「交易字第635號」,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