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代理人 蘇育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廷┌───────────────────────────────────────────┐│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54,800元│0000000│102年5月28日│││股份有限公司東內│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湖分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