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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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6年度鳳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5
月18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600076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臺幣參萬元。
漁船用柴油肆仟陸佰伍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05月10日03時40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村○○路段。
㈢行為:以車號0000-00自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疑似漁船
用柴油4650公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流量計印數機發(收)油紀錄
單2紙、現況照片4紙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條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朱玲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