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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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610號

上訴人即

原告可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容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6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2,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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