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八二號
原告挪威商.歐克拉公開合股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蔣大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日台八七訴字第二○六○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且其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記載代表人及理由,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卷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