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17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七九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臺南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再審之訴應於二個月內提起之。前項期間,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七五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原告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收受原判決,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可稽。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應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迄至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即已屆滿二個月,再審原告遲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又再審原告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規定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且不屬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事由,應逕認本件再審之訴因逾期不合法而予駁回。至再審原告雖主張:其前經營之流行頻道速食餐廳,統一編號為00000000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已向再審被告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在案,而新設立之流行頻道速食餐廳係在八十三年九月起申請,核准在同年十一月間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再審被告對於前已核准註銷登記在案之餐廳,繼續予以課徵娛樂稅,既屬違法,現又將此課稅之資料,當為再審原告新設立之餐廳課稅資料,提供鈞院為本案判斷基礎之證據導致本案誤斷云云,並提出再審被告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八七南縣稅工字第八七○一八三二二號函為證。惟查再審原告前已核准歇業註銷登記之流行頻道速食餐廳,其事實既發生於000年0月間,此項事實,應為再審原告所明知,其於前訴訟程序非不能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其竟未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其於事後申請再審被告核發上開八七南縣稅工字第八七○一八三二二號函,該函當時並不存在,殊難謂為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又該繳款書上記載之統一編號縱有錯誤,惟其課稅主體係為「流行頻道速食餐廳」無訛,再審原告當時亦無爭議,故應僅發生其他應記載項目錯誤之更正問題,尚不致影響本案之課稅事實,併予敍明。又本件再審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