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訴人 趙孋美 (原名 趙自花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上訴人 江發喜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蔡和憲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