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建龍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建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民國(下同)96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杜建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於96年8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4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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