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江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江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江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上揭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942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4年3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74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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