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723號上訴人 陳來 香
山段463巷7號上訴人 陳貴有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卿
陳屏蓉 陳堡基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