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志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明因⑴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6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另犯殺人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遞奪公權10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503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⑴⑵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聲字第83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於88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7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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