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67號上訴人 劉游阿純
楊游素妙 游美玉 李依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上訴人游象典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游象訓
游象日 游欣維 (原名 劉欣維游美華 游象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應在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針對各項上訴聲明,分別提出請求權基礎,並就上訴聲明第11項、第12項互為重疊請求金額部分之請求權基礎,表明優先適用順序;上訴聲明第11項中徵收款新臺幣455萬5,772元係由被上訴人游象典、游象訓、游象日、游象宏領取,卻請求被上訴人游象典一人給付一節為補充說明;上訴聲明第3項至第9項之土地係被上訴人由被繼承人 游景臺游邱阿心 繼承之證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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