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陳菊子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被上訴人 許妙朱
劉國寶 劉國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九七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高敏俐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弘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