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哲宇 被告 陳盛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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