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50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佩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玖佰元部分究為「利息或違約金」?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