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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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德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之1及兼法定代理乙○○人之1及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八萬九千九百零二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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