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慧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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