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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