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內容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份起受僱於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裕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一職,平日擔任汽車銷售工作,並以交付車輛向客戶收取車款及保險費為其業務內容,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積欠地下錢莊之債務亟思清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一)於附表壹所示之時、地,自九十年一月初起至九十年十月間止,連續利用附表所載之客戶 蔡金河 等二十二人(不包含附表壹編號七號乙○○、編號二十三號 林國賢 )向其購買新車委託辦理保險,代收取如附表所示保險費用之機會,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前開業務上所代收之保險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一千九百五十九元,而未如實交付裕唐公司轉支付保險公司。(二)甲○○又承前開犯意,於附表壹編號七號之時、地,趁客戶乙○○向其購買新車,另外交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及報廢所需車輛及個人資料,委託其代為申報車輛報廢獎勵金之機會,竟未如實辦理,而易持有為所有,將該小客車侵占入己,嗣後並以五千元之代價自行轉讓予不知情之中古車商 鍾夷明 (成年男子),而向鍾夷明諉稱係乙○○委託其轉賣,且辦理過戶時所需之「乙○○」印章及署押已得乙○○授權可自行刻立及簽署,致鍾夷明又將該訊息轉知不知情之笙貿汽車商行(負責人為陳秋燕)業務員 詹惠玲 (成年女子),致詹惠玲誤以為得到乙○○之授權而將該小客車轉售予不知情之 黃源忠 ,詹惠玲為辦理過戶手續,乃據以代乙○○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業者,偽刻「乙○○」之印章一顆(未據扣案),並在笙貿汽車商行所出具之「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上之委託人簽章欄代為簽立「乙○○」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及於該委託書上所附之乙○○身分證影本上代為蓋立「乙○○」之印文一枚,以偽造完成該委託書,而以「乙○○」之受託人名義,持之以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下稱豐原監理站)行使,再於豐原監理站所提供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之原車主名稱欄代為簽立「乙○○」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以偽造完成該登記書,並持之以行使,而主張係「乙○○」委託辦理過戶手續,而使不知情之豐原監理站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據以將該小客車辦理過戶予黃源忠,而足生損害於「乙○○」及豐原監理站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三)甲○○又承前開犯意,於附表壹編號二十三號之時、地,趁客戶林國賢向其購買新車,而另外交付一萬六千元委託其辦理舊車報廢事宜(含繳納違規罰單及燃料稅等相關費用)之機會,竟未如實辦理,而將汽車任意棄置於臺中市○○路旁,並易持有為所有,將所收受之一萬六千元侵占入己。嗣後經上揭客戶分別向裕唐公司反應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裕唐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 林榮章 、 張資盛 、 吳錦義 、 張金科 、 陳韻娟 、 張淑華 、 蒯振民 、戊○○、 廖文興 於警訊中及乙○○於警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蔡金河等人出具之切結書、証明書、聲明書十七張及要保書、保險單二十二張及支票存根影本二張及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影本一張、法務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一張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函附具之笙貿汽車商行所出具之「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及該站提供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甲○○受僱於裕唐公司,擔任業務代表一職,平日擔任汽車銷售工作,並以交付車輛向客戶收取車款及保險費為其業務內容,係從事業務之人,又其業務內容並不含替客戶代辦舊車報廢事宜,僅屬其個人之附帶服務,並據被告及告訴人丙○○陳述明確(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審理筆錄),是核被告右揭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右揭犯罪事實(二)
(三)並非其業務內容,其所為係分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查公訴人就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及如附表編號二十三號、二十四號之犯罪事實部分,雖均未據起訴,惟與前開業務侵占罪之間,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且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其非被告之業務內容,誤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尚有未洽,為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與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均附此敘明。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中古車商鍾夷明及笙貿汽車商行業務員詹惠玲使其誤以為得乙○○之授權,而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乙○○」之印章一顆;及使詹惠玲偽造「乙○○」之署押及印文而偽造私文書,此部分被告係屬間接正犯。另被告偽造印章、蓋用偽印文、偽造署押之行為,分別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後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普通侵占與業務侵占二罪,僅犯罪者持有其侵占物之原因不同,其犯罪構成要件,即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易持有他人之財物為己有之要件,並無不同,且被告自承係因欠地下錢莊債務,故有機會即侵占款項,是被告先後多次侵占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從重論以業務侵占一罪。另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業務侵占三罪間,均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原審予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犯後業已將所侵占之款項全數清還,此已據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副理丙○○到庭證述屬實,丙○○並稱公司願原諒被告給予自新機會等語,被告既已將款償還,足見其已知悔悟,原審處以有期徒刑十月,被告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等語,尚可採取,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裕唐公司之業務代表,代為收納款項,意乘職務之便侵占客戶之款項,惟念其素行良好,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將款項全數返還,態度良好,深具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附表貳編號一號所示偽造之「乙○○」印章一顆,雖未扣案,然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業已滅失而不存在;與如附表貳編號二、三號內容所示偽造之未扣案物品,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之笙貿汽車商行所出具之「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及豐原監理站提供之「汽(機)車過戶登記表」各一份,已分別交付給豐原監理站收受,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之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附表壹:
┌──┬─────┬──────┬───────────┬────────┐│編號│客戶姓名│侵占時間│侵占地點│侵占金額、物品│││││││├──┼─────┼──────┼───────────┼────────┤│一、│蔡金河│民國(下同)│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保費新台幣(下同)││││九十年一月初│一三八巷四一號│六千零十五元│││││││├──┼─────┼──────┼───────────┼────────┤│二、│廖文興│九十年一月│台中縣太平市○○○街三│三萬八千三百四十│││││巷三五號│三元│├──┼─────┼──────┼───────────┼────────┤│三、│ 溫桂珠 │九十年一月二│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三萬八千九百八十││││十四日│三六二巷三○號四樓│八元│├──┼─────┼──────┼───────────┼────────┤│四、│ 俞瞬銘 │九十年三月底│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二萬七千元│││││一○六號││├──┼─────┼──────┼───────────┼────────┤│五、│ 許鶯蒼 │九十年六月│台中縣太平市○○路六三│六千五百六十二元│││││九巷九號五樓││├──┼─────┼──────┼───────────┼────────┤│六、│ 潘榮世 │九十年六月十│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一萬零二百六十八││││六日│一八一巷一一號│元│├──┼─────┼──────┼───────────┼────────┤│七、│乙○○│九十年六月二│台中縣太平市○○路一七│車號000000││││十三日│八八巷一二號│九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八、│ 鍾志詮 │九十年七月│台中縣太平市○○路○段│七千七百四十元│││││四七七巷二弄三號││├──┼─────┼──────┼───────────┼────────┤│九、│ 謝豐嶸 │九十年七月底│台中縣太平市○○○街八│一萬零九百十一元│││││巷四號││├──┼─────┼──────┼───────────┼────────┤│十、│張淑華│九十年八月│台中縣太平市○○路四一│三萬九千二百二十│││││號│六元│├──┼─────┼──────┼───────────┼────────┤│十一│陳韻娟│九十年八月│台中縣太平市○○○○街│三萬一千元│││││二二號││├──┼─────┼──────┼───────────┼────────┤│十二│戊○○│九十年八月│台中縣太平市○○路四一│二萬三千二百九十│││││七巷八號│六元│├──┼─────┼──────┼───────────┼────────┤│十三│ 張小芬 │九十年九月│台中縣太平市○○○○街│三千六百九十元│││││三巷二○號││├──┼─────┼──────┼───────────┼────────┤│十四│士品工程│九十年九月│台中縣太平市○○○街四│二千六百七十元│││公司││號││├──┼─────┼──────┼───────────┼────────┤│十五│ 賴春香 │九十年九月│台中縣太平市○○○路二│四千元│││││八一號││├──┼─────┼──────┼───────────┼────────┤│十六│ 陳寬協 │九十年九月│南投縣○○鎮○○路○號│一萬零六百六十九││││││元│├──┼─────┼──────┼───────────┼────────┤│十七│ 陳林澄 │九十年九月│台中縣太平市○○○○街│二萬零八百二十元│││││一號││├──┼─────┼──────┼───────────┼────────┤│十八│張資盛│九十年九月十│台中縣太平市○○○○街│七千八百元││││一日│三巷二○號││├──┼─────┼──────┼───────────┼────────┤│十九│ 潘信珍 │九十年九月二│台中縣太平市○○路一四│八千零七十元││││十七日│七號三樓││├──┼─────┼──────┼───────────┼────────┤│二十│ 郭美蘭 │九十年十月│台中縣太平市○○路一二│四千五百元│││││三號││├──┼─────┼──────┼───────────┼────────┤│二一│ 余珍蘭 │九十年十月│台中縣太平市○○街九一│五千六百七十八元│││││巷八號││├──┼─────┼──────┼───────────┼────────┤│二二│ 呂鄭鶯雀 │九十年十月│台中市東區十甲東巷二四│四千七百六十二元│││││弄五號三樓之二││├──┼─────┼──────┼───────────┼────────┤│二三│林國賢│九十年七月│台中市○○街○○○號一│一萬六千元││││二十四日│樓││├──┼─────┼──────┼───────────┼────────┤│二四│蒙禮明│九十年八月底│台中縣太平市新光里立德│九千九百五十一元│││││街十巷九號││└──┴─────┴──────┴───────────┴────────┘附表貳:
一、偽造未扣案之「乙○○」印章一顆。
二、偽造未扣案之笙貿汽車商行所出具之「車主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上之委託人簽章欄上「乙○○」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及於該委託書上所附乙○○身分證影本上蓋立之「乙○○」之印文一枚。
三、偽造未扣案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提供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之原車主名稱欄簽立之「乙○○」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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