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林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6,370元,及其中本金363,638元部分,自民國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