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