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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