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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