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字第52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
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