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大林新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