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4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5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刑事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5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50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503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再審狀所陳各節,無非係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起訴狀、抗告狀之主張,而對於上開本院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顯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帥嘉寶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育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